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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2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春萍与被执行人魏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萍,魏明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439号申请执行人王春萍,女,1966年4月19日生,汉族,交城县人。被执行人魏明生,男,1965年7月3日生,汉族,交城县人.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1122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魏明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魏明生的工资103735元,每月扣留2600元,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扣清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青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耀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