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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7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高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7551号原告高某,男,汉族,1936年4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郭某,女,汉族,1947年12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高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通知原告高某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其接到通知后,拒不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且不存在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的情形,本院对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现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浩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