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7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高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7551号原告高某,男,汉族,1936年4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郭某,女,汉族,1947年12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高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通知原告高某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其接到通知后,拒不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且不存在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的情形,本院对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现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浩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