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财保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魏蔚与重庆利恒旺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蔚,重庆利恒旺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财保954号申请人魏蔚,女,197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朱丽雅,重庆必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杰,重庆必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重庆利恒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兴路166号。法定代表人喻龙。重庆仲裁委员会在仲裁申请人魏蔚与被申请人重庆利恒旺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魏蔚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利恒旺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8390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重庆仲裁委员会以(2017)渝仲字第1351号函将申请人魏蔚的申请提交本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对申请人魏蔚提出的仲裁中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