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财保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丁战伟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财保524号申请保全人:丁战伟,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保全人:王国强,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保全人:赵小菊,女,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保全人:郑州市通力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法定代表人:赵小菊。申请保全人丁战伟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王国强、赵小菊、郑州市通力磨料磨具有限公司9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并以其所有的位于新密市城区幸西九巷2号楼5层西户房产一处(房产证号:新密房权证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保全人王国强、赵小菊、郑州市通力磨料磨具有限公司9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二、查封申请保全人丁战伟所有的位于新密市城区幸西九巷2号楼5层西户房产一处(房产证号:新密房权证字第××号)。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保全人丁战伟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垚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