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01民初字3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熊向辉与库尔勒盛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向辉,库尔勒盛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字3104号原告:熊向辉,男,汉族,1979年9月23日出生,四川省资阳市人,无固定职业,住库尔勒市。身份证号:.被告:库尔勒盛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康盛路、鑫洲纸业用地北侧(发贸工贸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郭洪恩,系公司经理。原告熊向辉诉被告库尔勒盛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向辉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向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熊向辉负担。审 判 长 张剑飞人民陪审员 王雪茹人民陪审员 薛银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孟 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