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1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刘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1刑初233号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年8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杞县。2017年4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2日被逮捕。杞县人民检察院以杞检诉刑诉(2017)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军伟、孙彩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刘某某在杞县经二路奇龙食品厂职工宿舍二楼206房间的抽屉里盗窃现金1000元。2、2016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杞县西寨乡西寨村,跳院墙进入李占荣家中,将其电动三轮车电瓶四块盗走卖掉得赃款40元。3、2016年冬至后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杞县西寨乡西寨教堂门口,将秦某真放在教堂门口电动三轮车座下一个提包盗走,后发现没钱将包扔掉被当场发现,被盗手提包追回。4、2017年阴历年前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杞县西寨乡大寨村被害人马某的代销店内,将一咸鸭蛋盒里的600元盗走。5、2017年阴历过罢小年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杞县西寨乡杨炉寨村时某的化肥门市部内,盗窃现金2300元。6、2017年4月1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杞县西寨乡西寨村李某经营的钢材门市部电脑桌上,将40元现金盗走。7、2017年4月21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杞县西寨乡西寨村跳墙进入张某家中,将其屋内桌子桌布下的70元钱盗走。8、2017年4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杞县西寨乡西寨村跳院墙进入苏某家中,用钢筋棍将堂屋防盗窗撬坏,将其卧室抽屉里的700余元现金盗走。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要求依法惩处。被告人刘某某对在时某化肥门市部盗窃2300元的指控有异议,对其他指控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6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刘某某在杞县经二路奇龙食品厂职工宿舍二楼206房间抽屉里,盗窃徐某现金1000元。案发后,该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2、2016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杞县西寨乡西寨村跳院墙进入李某某家中,将其家中电动三轮车电瓶四块盗走卖掉得赃款40元。案发后将四块电瓶退还李占荣。3、2016年冬至后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杞县西寨乡西寨教堂门口,将秦某真放在教堂门口电动三轮车座下一个提包盗走,后发现没钱将包扔掉被当场发现,被盗手提包追回。4、2017年阴历年前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杞县西寨乡大寨村马某经营的代销店内,将一咸鸭蛋盒里的600元盗走。案发后,该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5、2017年阴历过罢小年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杞县西寨乡杨炉寨村时某经营的化肥门市部内,盗窃现金40元。6、2017年4月1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杞县西寨乡西寨村被害人李某经营的钢材门市部电脑桌上,将40元现金盗走。案发后,该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7、2017年4月21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杞县西寨乡西寨村跳墙进入张某家中,将其屋内桌子桌布下的70元钱盗走。案发后,该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8、2017年4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杞县西寨乡西寨村跳院墙进入苏某家中,用钢筋棍将堂屋防盗窗撬坏,将其卧室抽屉里700余元现金盗走。案发后,被告人退还被害人9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徐某、苏某、张某、李某、时某、马某、秦某真、李占荣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已将部分赃款退还被害人,可适当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盗窃时某2300元,仅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只认可40元,该笔盗盗窃数额认定为40元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10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张 峰审判员 王明阳审判员 程熙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昆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