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保4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刘红阁、闫来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阁,闫来阶,崔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保408号之一申请人:刘红阁,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太白湖新区。被申请人:闫来阶,男,198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被申请人:崔盟,男,成年人,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了刘红阁诉闫来阶、崔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刘红阁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崔盟所有的鲁H×××××小型客车一辆,申请人刘红阁以现金3000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红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崔盟所有的鲁H×××××小型客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丽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