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解若红与人民财险宝鸡市渭滨支公司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若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渭滨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685号申请执行人解若红,女,汉族,生于1968年03月08日,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渭滨支公司,住所地渭滨区经二路161号。负责人闫锐,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解若红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渭滨支公司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解若红申请执行标的16781元,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03执6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引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常少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