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2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于虹诉被告黑龙江龙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虹,黑龙江龙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2民初941号原告于虹,男,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委托代理人李红伟,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苗林,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黑龙江龙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益人家园13#。法定代表人:杨晓刚。原告于虹与被告黑龙江龙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于虹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虹撤诉。案件受理费9200元,由原告于虹负担,免交。审判员 董 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政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