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民初2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余华金与洪军、王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华金,洪军,王荀,洪志方,黄山志方养生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7民初2409号原告:余华金,男,195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告:洪军,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现住淳安县。被告:王荀,女,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告:洪志方,男,199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告:黄山志方养生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黄山市屯溪区新潭镇政府综合楼一楼。法定代表人:洪军。原告余华金与被告洪军、王荀、洪志方、黄山志方养生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余华金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华金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华金撤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余华金负担。审判员 徐力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晓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