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02执102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林翔、邹志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翔,邹志峰,刘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2执102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林翔,女,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邹志峰,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申请人:刘丽华,女,198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系被执行人邹志峰妻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翔与被执行人邹志峰、刘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邹志峰、刘丽华所有的赣E×××××宝马汽车并扣留了被执行人刘丽华在上饶市人民医院每月工资收入3500元。现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邹志峰、刘丽华按照该协议的约定履行了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邹志峰、刘丽华所有的赣E×××××宝马汽车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刘丽华在上饶市人民医院每月收入3500元的查封、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林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