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7执1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某1、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1,邱某某,刘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7执1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某1,男,1987年12月7日生,汉族,住遂川县。被执行人邱某某,男,1986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遂川县。被执行人刘某2,女,1988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1与被执行人邱某某、刘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9日委托吉安诚信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邱某某所有的位于赣州市章贡区水游城X号楼15层1502商品房,备案登记合同编号为22015040XXXX号。2016年6月30日,买受人罗某某(公民身份号码)以63.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赣州市章贡区水游城X号楼15层1502商品房的所有权归买受人罗某某所有。二、买受人罗某某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满生审判员 李艳明审判员 邓裕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