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执2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连小白、周玉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小白,周玉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2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连小白,女,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周玉坤,男,195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连小白与周玉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2912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归还借款人民币1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17年1-6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房产、土地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2017年2月4日,本院作出(2017)闽0303执220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玉坤的银行存款24355元,实际冻结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0154.91元,实际划拨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0154.91元,扣除本案诉讼费和执行费人民币236元,申请执行人连小白已领取执行款人民币9918.91元。除上述银行存款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291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吴元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明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