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81民初3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崔广利与王积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广利,王积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7)鲁0681民初3039号原告:崔广利,男,195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勇,龙口市东莱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积波,男,约50岁,汉族,居民,住龙口市。原告崔广利与被告王积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崔广利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广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崔广利负担。审判员  孙丽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云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