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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2执2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新华区平安大道向辉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陈军峰、杨明奇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顶山市新华区平安大道向辉建筑设备租赁站,陈军峰,杨明奇,河南诚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2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新华区平安大道向辉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平顶山市平安大道西段鹰城驾校南100米。法定代表人董向辉,系租赁站业主。被执行人陈军峰,男,汉族,1970年6月5日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执行人杨明奇,男,汉族,1967年2月15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河南诚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南环路178号。法定代表人李国瑞,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19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军峰、杨明奇、河南诚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军峰、杨明奇、河南诚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及收入,限额4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   亚   辉执行员 赵寰宇执行员崔国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守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