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嵇志敏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嵇志敏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4刑初84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嵇志敏。辩护人黄冬艳,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7]8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嵇志敏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某、被告人嵇志敏及辩护人黄冬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被告人嵇志敏与被害人顾某某因买卖房屋结识并互有往来。其后,嵇志敏因在向顾某某购房过程中,经济拮据有部分房款难以落实,遂向顾某某谎称自己欲在广州投资美容院,并以高额回报为诱,欺骗顾某某投入钱款。顾某某信以为真,于2016年6月1日在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杭桂路家中,通过网上转账的方式将26万元转入嵇志敏银行卡账户。嵇志敏将骗得的钱款用于支付购房款、个人开销等,后以投资失败等理由,搪塞、拖延顾某某的催讨,直至断绝与顾的联系。2017年2月23日,公安机关接顾某某的报警后,经布控将嵇志敏抓获。嵇志敏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后由其家属代为向顾某某退赔了29万元。顾某某对嵇志敏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嵇志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证人蔡某某、鲁某某、张某某、马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相关照片、《调取证据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有关的银行凭条、银行账户明细、微信截图、《协议书》、《谅解书》及嵇志敏的户籍信息、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嵇志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控、辩双方认为,嵇志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结合嵇志敏犯罪的动机、手段,能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并采纳辩护人关于对嵇志敏可适用缓刑的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嵇志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嵇志敏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吴颂华人民陪审员 高 贤人民陪审员 范彩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洋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