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02民初1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普洱老黄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应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洱老黄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应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02民初1297号原告:普洱老黄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茶城大道**号*幢*层*号。法定代表人:陶晓川,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忠芳,云南天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应武,男,1984年12月15日出生,彝族,本科文化,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县人,系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区分局职工,现住普洱市思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云南慧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普洱老黄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应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普洱市老黄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洱老黄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普洱老黄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汤燕萍审判员 朱格志审判员 杨昌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思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