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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1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彭建清、黄运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建清,黄运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145号申请执行人彭建清,男,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祁东县。被执行人黄运丰,男,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江县。本院执行的彭建清与黄运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息15600元及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运丰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柳江县人民法院(2015)江民初字第24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作鼎审 判 员  韦彰生代理审判员  韦汉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覃晓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