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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执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静乐县盛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段志军、张文辰小额贷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静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静乐县盛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段志军,张文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静执字第84-3号申请执行人静乐县盛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段志军,男,山西省静乐县人。被执行人张文辰,男,山西省静乐县人。本院在执行静乐县盛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段志军、张文辰小额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段志军、张文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段志军在其工作单位静乐县新建小学有工资收入,被执行人张文辰在其工作单位静乐县教育局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段志军、张文辰的工资收入,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俊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 李 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