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执复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四川资阳雁通运务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资阳雁通运务有限公司,童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执复10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四川资阳雁通运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建设北路22号。法定代表人:易安银,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童勇,男,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执行人;四川资阳雁通运务有限公司旅游运输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松涛路一段288号。负责人:林洪亮。复议申请人四川资阳雁通运务有限公司不服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7)川2002执异1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四川资阳雁通运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已与申请执行人之间的债务已经和解并履行完毕,故,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经审查,其所述属实,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20执复10号复议案件的审查。本裁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付知杰审判员 陈旭东审判员 杨承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