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4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徐西财与徐勤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西财,徐勤贵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982民初4458号原告:徐西财,男,1958年11月12日生,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传旭,山东平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勤贵,男,1936年2月12日生,住新泰市。原告徐西财与被告徐勤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西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传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勤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西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杨树、槐树、水泥砌块损失共计2223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新泰市羊流镇董家庄村青云路西有宅基地一处,2015年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将原告在宅基地上栽种的树木私自砍杀并卖掉,还砸坏了部分水泥砌块,2006年5月原告得知后报警,经公安机关侦查系被告所为,经鉴定价值为2223元。被告徐勤贵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5年12月10日原告向新泰市羊流镇董家庄村民委员会交纳宅基地款3000元取得村西一处宅基地使用权。2015年7月原告发现在此宅基地上栽种的6棵杨树、5棵槐树被人砍伐、院墙的水泥砌块部分被砸,遂于2016年5月向新泰市公安局报案,经新泰市公安局羊流派出所调查,被告徐勤贵于2016年9月供认因对宅基地有争议就砍伐10多棵杨树、槐树,还用铁锤砸坏了100多块空心砖。同年12月7日新泰市公安局向原被告送达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2017年2月8日向原告送达提起民事诉讼告知书。2016年6月22日经新泰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原告被损坏杨树、槐树、水泥砌块的价值为2223元。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砍伐原告宅基地上的树木并毁坏水泥砌块,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经权威部门鉴定被损坏物品价值2223元,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勤贵经本院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举证、辩论及最后陈述意见等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勤贵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徐西财经济损失222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徐勤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XX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