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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俞小儿与章卫国、胡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小儿,章卫国,胡红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5民初1000号原告:俞小儿,女,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杭州市拱墅区。被告:章卫国,男,196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胡红霞,女,1976年9月10日生出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原告俞小儿为与被告章卫国、胡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起诉,经诉前调解未果,本院于2017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小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章卫国、胡红霞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俞小儿诉称:二被告是夫妻。2015年1月31日,被告章卫国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借款当日,原告即按章卫国的要求给予其两万元现金,章卫国也在收到现金之后出具了贰万元本金的收条。借款约定的归还日期到期后,章卫国一直不来归还借款。现原告多次追讨仍不归还,原告无奈只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整,支付利息2880元(按月息6厘计算120*24个月)。为支持上述诉称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借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被告章卫国、胡红霞未应诉、答辩。审理中,本院依法对原告诉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核,该诉称及证据真实合法,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对其所证明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涉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另查明:二被告于2015年11月20日协议离婚。本院认为,原告俞小儿与被告章卫国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章卫国出具的借条等得到确定,该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章卫国拖欠借款至今未还,显属不当。对此,被告章卫国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原告诉请章卫国还本付息,符合法律规定,且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但其要求被告胡红霞承担还款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章卫国归还原告俞小儿借款本金2万元;支付利息2880元;前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俞小儿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2元,由被告章卫国负担。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预交的诉讼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四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金林人民陪审员  马 平人民陪审员  胡亦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瑞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