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28民初1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贵阳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湄潭分公司、胡应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阳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湄潭分公司,胡应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8民初1776号原告:贵阳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湄潭分公司。负责人:杨经黎。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群,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书明,该公司员工。被告:胡应恩。原告贵阳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湄潭分公司与被告胡应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给付拖欠的物业费为由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阳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湄潭分公司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阳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湄潭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贵阳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湄潭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玉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