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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行审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河间市国土资源局、刘满义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河间市国土资源局,刘满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984行审538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间市胜利东路。法定代表人徐会来,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召峰,该局郭村乡国土所所长。被执行人刘满义,男,汉族,1983年1月15日出生,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河国土执罚决[2017]18010号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拆除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的76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国土资源局称,被申请人刘满义于2014年11月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占用河间市郭村乡三官庙村村东768平方米建车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7年3月29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国土执罚决[2017]18010号)送达当事人。现法定期限已满,当事人拒不履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76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我局于2017年5月31日依法对其进行催告,催告期满被申请人仍未履行。为此,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河国土执罚决[2017]1801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2014年11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河间市郭村乡三官庙村村东规划一般农地区(现状为旱地)共计768平方米集体土地建车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被处罚人刘满义将非法占用的(建筑面积768平方米的一个车间)768平方米土地退还村集体;2、限被处罚人刘满义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76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建筑面积768平方米,已建成)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处以非法占地每平方米25元罚款,共计19200元整。同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未履行。后,申请执行人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履行催告,但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依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河国土执罚决[2017]18010号行政处罚决定,行政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具备法定执行效力,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河国土执罚决[2017]18010号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准予强制执行,由河间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树梧审判员  张富荣审判员  冯素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