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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9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青岛鑫天翼通信器材有限公司、青岛网翼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鑫天翼通信器材有限公司,青岛网翼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9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青岛鑫天翼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市嵩山一路11号。法定代表人单星国,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网翼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辽宁路18-52号二楼甲-1。法定代表人黄全喜,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鑫天翼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网翼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青岛鑫天翼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仲裁委员会(2016)青仲裁字第236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会商,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仲裁委员会(2016)青仲裁字第23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立亭审判员  荆 雷审判员  曹克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顺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