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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2民初1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孙福祥与滕万忱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福祥,滕万忱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22民初1602号原告:孙福祥,男,1957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滕万忱,男,1971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通榆县。原告孙福祥诉被告滕万忱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福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滕万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孙福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双方签定的“林地转让合同”合法有效,要求滕万忱协助办理16公顷林地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4日我在滕万忱处购买16公顷林地,位于通榆县兴隆山镇兴盛村北太屯(后山),双方签订一份“林地转让合同”,约定林地总价款150000.00元,合同签订之日交付120000.00元,其余30000.00元于树苗达到成活率后一次付清,由滕万忱负责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签定后我交付了林款,林地由我负责管理、占有,但滕万忱始终未协助办理林地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故诉至法院确认双方签定的“林地转让合同”合法有效,要求滕万忱协助办理16公顷林地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滕万忱未答辩。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一、2016年5月4日孙福祥与滕万忱签订一份“林地转让合同”,双方约定滕万忱将位于通榆县兴隆山镇兴盛村北太屯(后山)的16公顷林地转让给孙福祥,林地总价款150000.00元,合同签订之日交付120000.00元,其余30000.00元于树苗达到成活率后一次付清,由滕万忱负责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签定后孙福祥交付了林款,林地由孙福祥负责占有、管理。二、该林地原所有权人为崔万玉,后转让给葛艳民,2014年4月23日葛艳民转让给滕福,2014年11月18日滕福又转让给滕万忱。三、通榆县兴隆山镇林业站登记林地所有权人为滕万忱。以上事实,有崔万玉的林权执照、通榆县兴隆山镇林业站证明、林地位置图、林地转让协议、委托书、通榆县兴隆山镇兴盛村村民委员会的收据为凭。本院认为:孙福祥与滕万忱签订的“林地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识表示,并未违背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滕万忱除负有交付林地的义务外,还有协助孙福祥办理林地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附随义务,以便合同的全面履行。现孙福祥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滕万忱理应协助孙福祥办理林地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综上,孙福祥与滕万忱签定的“林地转让合同”合法有效,滕万忱应当协助孙福祥办理林地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孙福祥与滕万忱签定的“林地转让合同”合法有效,滕万忱协助孙福祥办理林地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滕万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向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巍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