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行审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遂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遂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8行审244号申请执行人遂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址遂平县建设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李海江,主任。被执行人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经三路66号。法定代表人姚首彪,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遂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遂发改价处(2016)2782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对被执行人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罚款200000元的处罚事项。经审查查明:2016年5月6日,遂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所出售的懿丰假日广场商品房进行价格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所售房屋未明码标价、未公开全部预售房源等违法行为。2016年10月12日,遂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遂发改价处(2016)27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书于当日送达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2016年2月15日,遂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下达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催告其履行处罚义务,但该公司一直未履行处罚事项。本院认为: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遂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作出的处罚事项合法、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遂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作出的罚款200000元的处罚事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 判 长 张铁良审 判 员 张新生人民陪审员 袁 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贾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