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5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5636南京捷顺达出租车有限公司与陆玉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玉祥,南京捷顺达出租车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56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陆玉祥,男,1967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捷顺达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经济开发区江苑路10号。法定代表人:张道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龙,江苏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陆玉祥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捷顺达出租车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1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陆玉祥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陆玉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陆玉祥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陆玉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荣 艳审 判 员 黄建东代理审判员 张俊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石晓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