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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5民初1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庄宏禧与庄伟峰、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宏禧,庄伟峰,郑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5民初1641号原告:庄宏禧,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育民,福建湄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伟峰,男,198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郑玲,女,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原告庄宏禧与被告庄伟峰、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2017年7月1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庄宏禧以本案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玲的起诉,未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宏禧撤回对被告郑玲的起诉。审判员  胡元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小玲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