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7101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甘肃星辰纺织工业用布有限公司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星辰纺织工业用布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
全文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7101民初73号原告:甘肃星辰纺织工业用布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法定代表人:宿增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泽华,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负责人:王世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全新、王文辉,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甘肃星辰纺织工业用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辰公司)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以下简称永诚财保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星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泽华、被告永诚财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星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永诚财保公司向星辰公司给付医疗费60000元、伤残赔偿金90000元、律师费1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10月星辰公司为其员工在永诚财保公司处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并依约缴纳了保险费。2013年6月10日,星辰公司雇员李爱萍在工作中不慎将右胳膊夹伤。事故发生后,星辰公司与永诚财保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协议约定由永诚财保公司向星辰公司支付医疗费60000元、伤残赔偿金90000元,共计150000元。后星辰公司申请理赔,但永诚财保公司以超过索赔时间为由,出具了拒赔通知书,星辰公司遂诉至法院,并主张永诚财保支付律师费15000元。永诚财保公司辩称,第一、星辰公司的起诉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伤者李爱萍系2013年6月10日受伤,其应该在2015年6月9日前向永诚财保公司索赔,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第二、星辰公司主张15000元律师费,未提供证据且不属于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范围。综上,望法院驳回星辰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星辰公司提交的李爱萍劳动合同,因该合同表明李爱萍与星辰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故本院予以认定;对星辰公司提交的工资表,因系星辰公司单方证据,故本院不予认定;对星辰公司提交的委托合同及发票,因该证据证明律师费的数额,故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0月星辰公司为其员工李爱萍在永诚财保公司处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其中医疗费60000元,伤残/死亡赔偿金20000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并依约缴纳了保险费。2013年6月10日,李爱萍在工作中不慎将右胳膊夹伤。事故发生后,李爱萍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2016年9月14日,星辰公司与永诚财保公司签订赔偿协议书,协议约定:永诚财保公司向星辰公司支付医疗费60000元(按限额核定)、伤残/死亡赔偿金90000元(协商),以上共计150000元。2017年4月7日,永诚财保公司以超过索赔有效时间范围,作出拒赔通知书。本院认为,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星辰公司与永诚财保公司签订的赔偿协议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永诚财保公司应当按照赔偿协议的约定,向星辰公司支付保险金。关于永诚财保公司辩称,星辰公司索赔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因星辰公司与永诚财保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达成赔偿协议,故星辰公司的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对永诚财保公司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星辰公司主张律师费15000元的诉讼请求问题,因该律师费不属于雇主责任险承保范围,且当事人双方对律师费的承担未在协议中约定,故星辰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对原告星辰公司主张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星辰公司主张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甘肃星辰纺织工业用布有限公司支付医疗费60000元、伤残/死亡赔偿金90000元,共计150000元;二、驳回甘肃星辰纺织工业用布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甘肃星辰纺织工业用布有限公司负担180元,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负担1620元(被告在向原告赔偿保险金时一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代理审判员 宋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红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