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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7民初2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黄云英、聂兴与海南盛融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云英,聂兴,海南盛融投资有限公司,周钻彪,刘从枥,周春宏,海南麟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107民初2937号原告:黄云英,女,196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成都市,公民身份证号码:×××。原告:聂兴,男,1954年7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明,海南海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种均,海南海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海南盛融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45号银通国际中心A座23A第23层北区,注册号:460XXXXXXXX7169。法定代表人:曾若。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德重,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身���证住址:海南省海口市,公民身份证号码:×××。第三人:周钻彪,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海南省海口市,公民身份证号码:×××。第三人:刘从枥,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苏省赣榆县,公民身份证号码:×××。第三人:周春宏,女,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海南省海口市,公民身份证号码:×××。第三人:海南麟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河口路106号。法定代表人:曾若。原告黄云英、聂兴诉被告海南盛融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周钻彪、刘从枥、周春宏、海南麟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云英、聂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袁艺畅人民陪审员  林尤敬人民陪审员  吴坤弼书 记 员  许莹莹速 录 员  苏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