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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4执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徐永平申请执行余殿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永平,余殿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592号申请执行人徐永平,女,汉族,1966年8月12日生,住商城县。被执行人余殿海,男,汉族,1966年3月9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永平与被执行人余殿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自行和解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7)豫1524民初980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传国审判员  余小舟审判员  吴功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修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