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黄庆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黄庆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611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宾王路223号。法定代表人吴晓明。被执行人黄庆良,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兰溪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2民初6068号判决书,于2017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黄庆良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黄庆良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被执行人黄庆良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小型汽车一辆。三、查封被执行人黄庆良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小型汽车一辆。四、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杨国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骆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