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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5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代旭与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旭,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5156号原告代旭,男,199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28号(英利国际金融中心)第30、31、3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24753F。法定代表人何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诚,男,10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旭诉被告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代旭自动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代旭负担。审判员 李 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饶莹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