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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民初3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张玉芬、卢小艳与黄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芬,卢小艳,黄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3485号原告:张玉芬,女,197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原告:卢小艳,女,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黄磊,男,39岁,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张玉芬、卢小艳与被告黄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张玉芬、卢小艳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玉芬、卢小艳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玉芬、卢小艳撤诉。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计34元,由张玉芬、卢小艳负担。审判员孟祥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王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