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石立聚与向本市、李丰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立聚,向本市,李丰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30执50号申请执行人石立聚,男,1967年1月23日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向本市,男,1970年3月3日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李丰锁,1970年9月11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桐民初字第0131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向本市、李丰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77万元,现本案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石立聚与被执行人向本市、李丰锁一案终结执行。执行员 邓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玉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