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谢超与张志雅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超,张志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1执576号申请执行人:谢超,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张志雅,女,1985年1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谢超与被执行人张志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1民初285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250000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36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张志雅名下登记的有川AXXG**思域牌汽车一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志雅名下的川AXXG**思域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