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2执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饶吉凤、徐明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明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苏0102执819号被拘留人徐明球,男,1973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本院在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饶吉凤、徐明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工作,被执行人徐明球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徐明球司法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