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5民初3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付学海、王化虎等与付永健等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学海,王化虎,付永健,姚春燕,杨宏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5民初3708号原告:付学海,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原告:王化虎,男,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学海,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中原路与爱民路交叉口。被告:付永健,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被告:姚春燕,女,198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被告:杨宏,男,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庆,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付学海、王化虎与被告付永健、姚春燕、杨宏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付学海、王化虎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学海、王化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学海、王化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付学海、王化虎负担。审 判 长 张永革审 判 员 孙为民人民陪审员 朱 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伟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