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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9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涛与东海橡塑(广州)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涛,东海橡塑(广州)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93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海橡塑(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新安路331号。法定代表人:KANAOKAKATSUNORI(金岡克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翔,广东谢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海凤,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黄涛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2民初68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人黄涛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黄涛负担。上诉人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112民初6847号民事判决,特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2015年10月16日至2015年10月31日的伤残津贴1446.38元或工资;支付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年终奖差额861元、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年中奖差额1381.50元。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中认定事实错误:一、2015年10月15日医院建议住院治疗,被上诉人拒不支付职业病工伤治疗医药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第57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违反《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1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坚持预防、救治、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2条“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工伤职工”。上诉人只要求被上诉人“安排治疗和及时救治”,上诉人五级伤残,有较重功能障碍,存在医疗依赖。需及时住院治疗。被上诉人拖延20天,被上诉人不但不及时救治,反而要求上诉人带病上班,做出对工伤康复不利的行为,必然会导致病情加重。以开“书面警告”的方式强迫劳动,对上诉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被上诉人应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于2015年10月16日向医院支付住院押金安排上诉人住院治疗,然后申请医疗期报销医药费。被上诉人却不支付职业病治疗医药费也不申请医疗期,上诉人只好自己申请医疗期于2015年11月4日借钱自费治疗职业病。申请医疗期需要60天至90天做出鉴定结论,被上诉人在医疗期申请表上拖延时间盖章甚至不盖章,导致收到鉴定结论需要的时间越长。鉴定结论作出前,上诉人一直都需要住院治疗。上诉人2015年10月15日需要住院治疗职业病。因被上诉人不支付2015年10月16日至2015年10月31日之间需要住院治疗的医药费,导致上诉人得不到治疗病情拖延加重也没有医疗期。被上诉人应依法支付伤残津贴。二、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伤残待遇……(二)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伤残津贴属于伤残待遇,一至四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级、六级由用人单位支付。2015年10月15日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建议上诉人住院治疗,2015年10月21日建议住院治疗二个月,根据病情属于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形。被上诉人以安排了工作为由,以旷工、开书面警告的方式强迫上诉人带病上班,目的是“既不支付职业病治疗医药费又不支付伤残津贴或工资”。违反《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被上诉人应依法支付伤残津贴。三、上诉人2015年1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为住院医疗期,2016年1月1日至3月1日为停工留薪期,2016年3月2日至2016年9月1日为住院医疗期。该期间上诉人本就因病情不需要上班,被上诉人却分别以2016年1月4日至1月7日,2016年1月9日至11日,2016年1月12日至1月19日,2016年5月4日至2016年5月9日未上班而记上诉人旷工,并给予上诉人处分。依据以上违法事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进行考评定级,并据此给予2015年年终奖、2016年年中奖。原告此治疗职业病期间,本就不应列入考评。法律规定年终奖、年中奖属于工资,在上诉人停工留薪期内,都应足额发放。四、被上诉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1.在穗开萝劳人仲案字【2015】436号仲裁第一项裁决中,就发生过“在上诉人停工留薪期期间不给上诉人治疗职业病,反而要求上诉人带病上班,并且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经过劳动仲裁后仅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与实际上班工资之间的差额”。2.在穗开萝劳人仲案字【2015】436号仲裁中,不认可病假建议书不同意请病假,要求上诉人请事假治疗职业病,否则按旷工处理。3.在2015年8月21日至2015年10月15日之间上诉人治疗工伤职业病,被上诉人要求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以非工伤的方式请病假,收到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穗劳鉴【2015】0111523号后不补发工资不调整为工伤假。工伤实行医疗期管理,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依法确定具有法律效力,不是由被上诉人按《就业规则》确定的。在鉴定结论作出前,上诉人已将病历和检查报告交给被上诉人要求住院治疗,被上诉人不支付职业病治疗医药费后上诉人向安监局投诉,被上诉人不同意上诉人请工伤假,还将上诉人请过的病假私自改成事假,假期类型一直存在争议。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被上诉人未应依法纠正错误,反而再三违法。因此为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予以支持。被上诉人服从原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支付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年终奖差额861元,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年中奖差额1381.50元。关于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年终奖差额861元,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在该时段上诉人不在治疗期,上诉人在此时段没有上班,被上诉人对其扣减年终奖861元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该奖金,理由不充分,对此本院不予支持。关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年中奖。被上诉人诉称,扣减上诉人的年中奖,系因为上诉人虽然处于职业病治疗期,但没有完善请假手续,故予处罚。上诉人长期处于职业病治疗期,对此被上诉人系知晓的,由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结论往往存在一定的滞后期,而且事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结论亦确认了上诉人需进行治疗,即该时段上诉人没有上班,是属于治疗期。在此情况下,被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应当预见上诉人未能上班可能进行职业病治疗,被上诉人在没有给予合理的等待期,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出来后,就对上诉人进行处罚,扣减年中奖,有失合理性,对此本院不予认同,上诉人主张被扣减的年中奖合理,对此本院予以支持。因此,被上诉人应当向上诉人支付2016年1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年中奖差额1381.50元。对于上诉人的其他上诉请求,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部分判决不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审判决;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被上诉人东海橡塑(广州)有限公司向上诉人黄涛给付1381.50元;三、驳回上诉人黄涛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由被上诉人东海橡塑(广州)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许 群审判员 刘 璟审判员 邹殷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婷张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