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6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叶星辉与洪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星辉,洪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民初6000号原告:叶星辉,男,199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洪龙,男,199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叶星辉与被告洪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并于2017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星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洪龙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洪龙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元及利息420元(利息按照月利率2%从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6月1日计420元,并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原告叶星辉与被告洪龙系朋友关系。2016年11月1日被告洪龙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3000元,约定月息2%,并当场出具借条一份以证明借款事实。后催讨未果。庭审中,原告以未书面约定利率为由,变更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洪龙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起诉时起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补充后的诉称一致。上述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借条1张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案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原告可随时主张被告归还。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洪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叶星辉借款本金3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6月13日起算至履行完毕时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洪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张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叶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