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民初2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苏州奥立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北宏锦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奥立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湖北宏锦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2923号申请人:苏州奥立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横塘街道文化北路(工贸公司内201204)。法定代表人:陈明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玟,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北宏锦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深圳工业园苏州大道9号。法定代表人:归建文。申请人苏州奥立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宏锦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奥立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宏锦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价值5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苏州奥立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奥立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宏锦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