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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6民初1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陈应保与倪世金、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应保,倪世金,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民初1351号原告:陈应保,男,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兵兵,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世金,男,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告: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4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41069W。法定代表人:孙雪军,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应保诉被告倪世金、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应保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应保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应保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焦能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