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辖终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青岛地恩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长沙中传变速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地恩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长沙中传变速箱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7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地恩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润先,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中传变速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华明,董事长。上诉人青岛地恩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2民初357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青岛地恩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适用“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由上诉人住所地的平度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解决,而合同签订地在青岛市崂山区。该约定并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为有效,故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凌屏审判员 赵 鉴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