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5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与孙辉、詹智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孙辉,詹智涛,詹文龙,冯仉娇,中山市民森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561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45、47号,组织机构代码X3153397-7。主要负责人:张真理,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洁瑜,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洪和,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辉,女,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被告:詹智涛,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被告:詹文龙,男,195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被告:冯仉娇,女,1956年4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被告:中山市民森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高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730763148。法定代表人:李立。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被告孙辉、詹智涛、詹文龙、冯仉娇、中山市民森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以已与被告孙辉、詹智涛、詹文龙、冯仉娇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8150元,减半收取计4075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已预交407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区瑞樱人民陪审员 陈明玉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惠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