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辖终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陆燕、邱晓东与苏州东方威尼斯置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东方威尼斯置业有限公司,陆燕,邱晓东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终8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东方威尼斯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78660210T,住江苏省昆山市周庄镇太史甸风景区内。法定代表人:刘春媚,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燕,女,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晓东,男,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上诉人苏州东方威尼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尼斯公司)因与陆燕、邱晓东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3民初92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审被告威尼斯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本案性质为合同纠纷应适用合同纠纷管辖,且陆燕、邱晓东居住地在上海,为了便于当事人诉讼,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之间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结合合同签约地及不动产所在地均为昆山周庄,陆燕、邱晓东向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威尼斯公司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原审法院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的规定,裁定:驳回苏州东方威尼斯置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案件受理费80元,由威尼斯公司负担。上诉人威尼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原告住所地位于上海,为方便诉讼,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之间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苏州东方威尼斯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恩乾审判员 叶 刚审判员 黄学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闻 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