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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行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庞永聪与盐亭县人民政府不履行其他行政管理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永聪,盐亭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川07行初46号原告庞永聪,男,汉族,生于1956年10月25日,住四川省盐亭县。委托代理人何朝阳,四川东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亭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盐亭县指南新区县政府大楼。法定代表人向贇,县长。委托代理人胥春燕,该县政府信息公开办主任。委托代理人赵德成,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原告庞永聪诉被告盐亭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于2017年5月3日向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以该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规定的管辖范围,于2017年5月10日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庞永聪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朝阳,被告盐亭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胥春燕、赵德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庞永聪与庞珍虎于2016年12月18日向被告盐亭县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涉及金峰水库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公告、项目法人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土地赔偿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用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的决议。2017年1月24日,被告盐亭县人民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金峰水库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项目法人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范围,土地赔偿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方案并非本机关制作和保存的信息,并提供相应附件附后。原告庞永聪诉称:盐亭县金安乡人民政府从2010年开始违法占用原告居住的金安乡宝塔村的基本农田修建金峰水库,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令第471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规定进行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致使原告和广大农户陷入困境。原告先后到市、县、乡政府和绵阳市移民局反映问题,并于2016年12月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申请被告盐亭县人民政府公开有关金峰水库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土地安置补偿方案和公告、项目法人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土地赔偿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的决议。2017年1月24日,被告盐亭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至今拒不提供原告诉讼请求所列举的信息,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盐亭县人民政府提供涉及金峰水库的征地拆迁、安置等方面的信息,包括:1.移民安置规划大纲;2.移民安置规划;3.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4.征地批示和征地红线图;5.土地安置补偿方案和公告;6.项目法人签订的移民安置大纲;7.土地赔偿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的决议。原告庞永聪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庞永聪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适格。第二组证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证明原告庞永聪与庞珍虎于2016年12月18日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涉及金峰水库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土地安置补偿方案和公告、项目法人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土地赔偿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的决议,上述信息当然包含移民安置规划、征地批示和征地红线图,并于12月21日向被告盐亭县人民政府当面提交。2017年1月24日,被告盐亭县人民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但并未提供原告庞永聪申请公开的相应信息。第三组证据:《四川省实施办法》,证明该《实施办法》系2013年6月1日实施,而被告盐亭县人民政府公布的移民安置标准并非依据该《实施办法》,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被告盐亭县人民政府辩称:1.原告庞永聪在行政起诉状要求公开的移民安置规划、征地批示和征地红线图,并未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向被告申请公开,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的范围;2.被告在法定时间、通过法定程序做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其中移民安置规划大纲、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不属于被告在履行行政职责的过程中获取或者保存的信息,应该向相关机关获取;土地赔偿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用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的决议系村民委员会制作和保存,并非被告制作或保存;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已由被告盐亭县人民政府告知原告庞永聪系绵阳市人民政府网站主动公开,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系四川省人民政府提供的信息。综上,被告盐亭县人民政府已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庞永聪的诉讼请求。被告盐亭县人民政府为证明其所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并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盐亭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明原告庞永聪与庞珍虎经二人所在盐亭县金安乡宝塔村90余人推选,于2016年12月18日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被告盐亭县人民政府公开涉及金峰水库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土地安置补偿方案和公告、项目法人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土地赔偿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的决议,并于12月21日向被告盐亭县人民政府当面提交;原告庞永聪在行政起诉状中要求公开的移民安置规划、征地批示和征地红线图,未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的范围。第二组证据:延期答复告知书、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明经审批,被告盐亭县人民政府依法延期进行信息公开答复,并告知原告庞永聪,符合相关延期答复的程序规定第三组证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13]693号《关于武都引水工程第二期灌溉渠工程(绵阳市境内)建设用地的批复》、《四川盐亭县金峰水库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协议》、《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证明被告盐亭县人民政府对原告庞永聪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书面答复,对不属于本机关在履职过程中获取或制作的信息,已明确告知获取信息的机关,对土地安置补偿方案和公告在申请时已经当场告知,并在绵阳市政府网站进行公开,移民安置协议由项目法人四川武都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与绵阳市扶贫和移民局签订和制作,已经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第四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国务院令第471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补偿和移民条例》第二、五、六、十、二十二、二十六、二十七、三十条,证明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由建设项目法人四川省武都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被告盐亭县政府不是编制移民规划的主体,移民安置协议由项目法人与安置区省政府或市、县政府签订,征收土地是由绵阳市政府进行征收,移民安置协议由绵阳市扶贫移民局进行签订,土地补偿安置补偿费用全部付给村民委员会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所形成的文件不属于被告盐亭县人民政府制作和保存。经庭审质证,原告庞永聪对被告盐亭县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第一组证据因被告盐亭县人民政府未提供原件,不予质证。对第二组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无异议。对第三组证据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达到被告盐亭县人民政府的证明目的,该答复没有完全公开原告庞永聪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对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13]693号《关于武都引水工程第二期灌溉渠工程(绵阳市境内)建设用地的批复》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且该批复所引用的法律法规应当进行审查;对《四川盐亭县金峰水库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对网上下载的《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对该文件依据的标准要进行审查,且原告并未收到被告盐亭县人民政府提供的上述文件。对第四组证据,因系法律法规条文而不存在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问题,不能达到被告盐亭县人民政府的证明目的。被告盐亭县人民政府对原告庞永聪提供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第一组、第二组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均无异议,但第二组证据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因原告庞永聪仅申请公开五项政府信息,不包括移民安置规化、征地批示和征地红线图,且被告盐亭县人民政府提供第一组证据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与原告庞永聪提供的第二组证据中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是一致的,其真实性应当予以认可;对第三组证据合法性不持异议,但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能达到证明被告盐亭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所依据的法律不合法的证明目的。本院对以上证据认证如下:对被告盐亭县人民政府提供的第三组证据中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13]693号《关于武都引水工程第二期灌溉渠工程(绵阳市境内)建设用地的批复》、《四川盐亭县金峰水库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协议》、《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因原告庞永聪否认收到且被告盐亭县人民政府未提供相应的送达证据,不能证明上述材料系被告盐亭县人民政府在作出答复时一并提供或告知获取途径,本院不予采信;其余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庞永聪提供的第三组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其余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8日,原告庞永聪与庞珍虎经其所在盐亭县金安乡宝塔村90余人推选,于2016年12月18日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被告盐亭县人民政府公开涉及金峰水库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土地安置补偿方案和公告、项目法人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土地赔偿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的决议,并于12月21日向被告盐亭县人民政府当面提交且明确提供形式为纸质文件、领取方式为自行领取。被告盐亭县人民政府受理后,因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于2017年1月9日依法延长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期限,并于次日送达原告庞永聪。2017年1月24日,被告盐亭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金峰水库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项目法人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范围,依法应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请;土地赔偿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的决议,并非本机关制作和保存的信息,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请获取的其他内容属于本机关公开的范围,并将申请获取的复印件附后。原告庞永聪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以未收到被告盐亭县人民政府提供的相应附件、被告盐亭县人民政府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本院判令被告盐亭县人民政府依法公开涉及金峰水库的征地拆迁、安置等信息,包括:1.移民安置规划大纲;2.移民安置规划;3.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4.征地批示和征地红线图;5.土地安置补偿方案和公告;6.项目法人签订的移民安置大纲;7.土地赔偿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的决议。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盐亭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1月2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是否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的规定,被告盐亭县人民政府具有组织和领导本辖区武都引水第二期灌溉工程涉及金峰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法定职责。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和第二十七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与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县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签订协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可以与下一级有移民或者移民安置任务的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规定,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协议虽系金峰水库的项目法人四川省武都水利水电集团有限公司编制或与相关部门签订,但被告盐亭县人民政府在履行金峰水库移民安置工作职责的过程中,能够获取上述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的规定。故被告盐亭县人民政府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协议应向上级机关获取,系适用法律错误。被告盐亭县人民政府称已向原告庞永聪送达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13]693号《关于武都引水工程第二期灌溉渠工程(绵阳市境内)建设用地的批复》、《四川盐亭县金峰水库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协议》,告知了《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系绵阳市人民政府网站上主动公开的文件,但原告庞永聪予以否认收到上述文件,且被告盐亭县人民政府并未提供原告庞永聪收到上述文件或通过政府告知获取相关文件的方式和途径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盐亭县人民政府已就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公告、项目法人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等政府信息予以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的规定,原告庞永聪申请公开的土地赔偿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的决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规定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公布的事项,故被告盐亭县人民政府并非该信息的制作或保存机关,可以不予公开。此外,原告庞永聪在诉讼请求中增加公开移民安置规划、征地批示和征地红线图的申请和细化相关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由于新增加的事项并非原告庞永聪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要求公开的信息,且原告庞永聪在提交信息公开申请时应该尽可能详细地对政府信息的内容进行描述,并非在诉讼中对公开事项进行细化,故对原告庞永聪的上述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告盐亭县人民政府认为其于2017年1月2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已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盐亭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1月2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二、由被告盐亭县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对原告庞永聪于2016年12月21日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重新作出处理;三、驳回原告庞永聪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盐亭县人民政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 幽审判员 向 茜审判员 严皓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