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28民初2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李超群与高建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群,高建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8民初2083号原告:李超群,男,199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被告:高建国,男,198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超群诉被告高建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以与被告高建国达成赔偿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建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超群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超群撤回对被告高建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超群负担。审判员  高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