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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春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徐春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135号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1011983295。法定代表人:于庆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平,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铖,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春然,女,194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青青(系被告徐春然女儿),住温岭市。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春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2017年7月14日,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怡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敏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