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执字第432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似学彬、张荣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似学彬,张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432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似学彬,男,196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被执行人张荣华,男,196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本院在执行似学彬与张荣华买卖苹果套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张荣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文化分理处账户存款,现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荣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文化分理处43×××10账户存款6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绍强审判员 刘晓坤审判员 顾进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邹春胜 来源:百度搜索“”